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,股東不想繼續經營公司
[ 來自: 閱讀: 時間:2016.03.08 ]
標題:經營期限是根據股東經營公司的需要自由設定的,一般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記載,有的規定經營期限為10年或者20年,有的規定經營期限為30年。
經營期限是根據股東經營公司的需要自由設定的,一般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記載,有的規定經營期限為10年或者20年,有的規定經營期限為30年。經營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起計算,直至公司章程記載的期限為止。公司經營期限屆滿時即符合解散的條件,可以申請注銷登記。例如,甲公司的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為2009年1月8日,公司章程記載的經營期限為20年。公司應在2029年1月7日公司經營期限屆滿,如果甲公司的股東不想繼續經營了,就可以到公司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手續。如果股東想繼續經營,應該修改公司章程,延長公司經營期限,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。只有了經營期限變更登記,公司才可以繼續經營;否則,公司只能終止。